第40节(第2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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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第一组证据,2017年5月11日0点52分37秒由后山路口的交通监控拍下的肇事车截图。根据这几张图片,可以判断出开车的是一名女性。”
熊小时:“这几张照片哪张都不清楚,只能看出来应该是个女性,无法确定照片驾驶位上的司机究竟是谁。”
审判长看了看:“确实看不出来。“
他问驴脸:“有没有更清楚的照片?”
驴脸大方地承认:“目前没有,但依旧可以判断出司机是女性这一事实。”
他接着说:“第二组证据,车内只有刘恬臻与何巍朋两人使用过的痕迹,车钥匙也只有两把,分别在刘恬臻与何巍朋手里。”
“我只是表示质疑啊,“熊小时谦虚地提高音量,慢慢地说,”因为使用痕迹,只要擦拭清理就可以消除,车钥匙也可以借出去。不能就此就把能够使用这辆车的人局限在被告和何巍朋两人身上。”
驴脸脸上的笑终于停滞了一次。
他突然感觉到,熊小时这次庭审的战略,跟他预想的也许有些差别。
后面的几组证据,熊小时都见过,也都表示了没什么意见。
然后,就轮到了她来举证。
“第一组证据,在卷宗119页,出租车的发~票和GPS路线,可以看出被告人在2017年5月11日1点56分坐上出租,2点44分下车。这与被告人所说的在2点左右接到电话、随后匆匆打车赶到蔷薇大学后山这一事实相符。”
驴脸脸上的笑又出来了。
他笑眯眯地不假思索:“我想请大家注意,这个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在这个时间和地点坐过出租,不能证明她是因为接到何巍朋电话才出门打车。”
熊小时没理他:“我请求出示第二组证据。在卷宗第277页,这是济世医院急诊部门刘敏医生手机的照片,以及这个手机中号码为18277xxxxxx的卡在2017年5月11日的通话记录详单。其中有一条呼出记录,时间是1点50分01秒,通话时长49秒,所拨的号码正是刘恬臻家中的固定电话5922xxx。这组证据,与被告人供述中提到的2点左右通过家里座机接到何巍朋电话的时间相符。”
驴脸舔了舔牙槽。
这个证据他看过了。但这个电话拨出的时间,何巍朋确实就在医院里,按理说并没有什么价值。
“现在出示第三组证据。在附加卷36页,这是通过向法院申请要到的济世医院2017年5月11日凌晨的一段监控。这几张截图都是由济世医院监控拍下的、何巍朋拿着手机经过的画面。请注意看,他手中的手机并不是他使用的银色手机,而是玫瑰金色,该手机还挂着粉色桃子形状的屁桃耳机塞,这点也能够从图片中清楚地看出来。”
“对比附加卷第87页刘敏医生手机的照片,可以认为是同一个手机,而该画面的时间是2017年5月11日1点48分28秒,与刘敏医生手机拨出刘恬臻家中固话的时间几乎一致。因此可以证明,1点50分01秒那通电话,是何巍朋打的。”
驴脸还没意识到熊小时在这儿较真的用意,但他始终觉得不对劲,还是反对地提出:“被告人供述中也提到’他在电话里说他刚刚开车撞了人’,但证人当时正在医院,不可能刚刚撞人,因此被告人的供述缺乏真实性,仅凭这一电话记录根本证明不了什么。”
熊小时没有停:“第四组证据,卷宗第284页,何巍朋离开医院的时间是2点04分。也就是他借用刘敏医生手机给家里老式固话打完电话的几分钟后,他就骑上摩托车离开了医院。而他回来的时间,是3点47分,足足离开了100多分钟。附加卷102页,这是我们用和何巍朋摩托车同款的摩托,模拟了在同样时间、同样地点行驶至蔷薇大学后山的数据统计表,由表可知,时间基本维持在30到40分钟。
这组证据可以证明,被告人所说的在2点44分下车后见到何巍朋,事实上是可以实现的。即使何巍朋2点04分在医院,也有可能在2点44分到达蔷薇大学后山,劝被告人替罪自首。”
“等一下。”
审判长出了声,“你说的只是猜测?”
熊小时:“是的,我只是提出一种假设,证明被告的供述是可以成立的。”
驴脸抓紧:“就像辩护方律师承认的,她只是提出了一种可能,只是一个猜测,她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她的猜测……”
审判长:“可以了。辩护方律师已经承认,检察官也不用多次重复。”
他看向熊小时:“辩护方律师接着说。还有其他证据吗?”
“有。”
熊小时拿出了最后一个证据。
“第六组证据,附加卷98页,是何巍朋与其他女性亲密合影的照片,照片的拍摄时间是2017年4月27日。该证据能证明何巍朋和刘恬臻的男女朋友关系出现了问题,而且出现问题的时间早于5月11日。因此何巍朋是有可能设计让刘恬臻顶罪的。”
因为看过了这张照片,驴脸没有什么反应,刘恬臻却站了起来:“什么照片?什么亲密照片?!”
她眼泪不停地往下流着,看着熊小时,整个人都傻了。
“你说他、他在外面,早就有其他的人了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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