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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是既有规律的一个丑陋的破绽,不是吗?
他把心思从历史的角度拉回来,以警察的角度来思考。这是该整理案情的时候了。井然有序地将资料呈现出来。这会对那孩子的书有所帮助,更重要的是可以清理一下他自己的思路。一切都会白纸黑字地记下来好让他清楚地看到。
他伸手去拿他的纸和,整齐地写着:
案件:一四八五年,两名男孩在伦敦塔失踪(成尔斯王子爱德华、约克公爵理查)。
他不知道该把两名嫌犯并列比较还是先后写出来。也许先把理查写完比较好。所以他又写了个简洁的标题,并且开始总结:
理查三世
先前的记录:
良好。在公共服务方面有记录,私生活亦有清誉。行为特色:判断力佳。
在该案中之表现:
(1)他并未小心翼翼保护他的既得利益。约克有九名其它继承人,包括三名男性。
(2)在当时没有指控他的记录。
(3)男孩的母亲持续和他保持友好关系直到他死为止,她的女儿还参加宫廷宴会。
(4)他看来并不担心其它约克继承人,还大、万地提供他们生活费,封给他们领地。
(5)他个人对王位的继承权利是毋庸置疑的,已经过国会法案的批准及公开的宣告;男孩根本没有继承权,对他亦无成胁。
(6)如果他曾为某些敌意而感到焦虑,那幺他要摆脱的不是这两个男孩,而是下一个顺位的王位继承人:小渥成克。然而理查却在自己的儿子死后,公开立他为自己的继承人。
亨利七世
先前的记录:
一名冒险家,住在外国。母亲是位野心勃勃的女士。私生活方面没有什幺缺点。未曾担任公职。行为特色:心思敏锐。
在该案中之表现:
(1)对他来说男孩必须得死。由于他废止了那份告知男孩们乃非合法子嗣的法案,他使较大的男孩成为英王,而较小的男孩成为下一位继承人。
(2)他交给国会欲褫夺理查一切权利的法案中,字字指控理查乃一名典型的残忍暴君,但对两名王子却只字未提。显然当时两名男孩仍然活着而且行踪不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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